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201财保331号
申请人: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MA77FCCN5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南侧锦绣园**综合楼******房。
法定代表人:陈小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振华,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65922F,,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启成,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200.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200.5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6元,由申请人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佳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帕提曼·艾依提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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