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哈密***飞商贸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3230号之一 原告:***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东四巷。 经营者:***,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该租赁站负责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东四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密***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新民六路丽景国际小区四号楼一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号办公楼1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与被告哈密***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密***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市米东区夏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哈密***飞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兆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6.6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8,486.6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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