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执37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倩倩。
被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正伟。
被执行人: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谢峻峰。
申请执行人苏州大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20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307.2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惠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