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与***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水萍生态研究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502民初4029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湛鑫,河南国银(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4月1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水萍生态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升,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水萍生态研究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纠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水萍生态研究院有限公司是实际侵权人,实际侵权人另有他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