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候燕松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7212号
原告: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
被告:候燕松,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本案在审理原告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候燕松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朱书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