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信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2民初1072号 原告信阳**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街道五星乡红星村2组2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周东。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利资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但至今并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书面提出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信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