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6824号
申请人:苏州市天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元路北、中心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820850288。
法定代表人:朱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美成,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汇太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200MA1NRJCC3R。
法定代表人:CarolLee,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天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天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天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瑞阳光粒子医疗装备(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市天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