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财保1号

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18103412,住所地在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南翔云集7号楼11层1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连营,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4376,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宏,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6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4月27日,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市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朝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