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02民初1397号
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云集7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刘西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款欠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公路项目进行部分施工。双方于2015年10月24日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6万元并出具“欠条”。随后,被告支付部分欠款,至今尚拖欠10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承揽的公路项目进行部分施工。原被告2015年10月24日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远大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60000.00整,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全部工程结清,2015年中秋节前付清,款到欠条作废。收款人:***2015年10月24日,342201********4717。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案中,原告远大公司诉称其完成被告***承揽公路项目的部分施工且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工程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起诉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士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