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21民初368号 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外环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31幢三楼2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汇金广场一栋二单元2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1X4R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南翔云集7#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5181034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淮北市淮海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60048548492XD。 负责人:***。 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348.34元予以冻结,请求淮北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对上述848348.34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8348.34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扣留被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锐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淮北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处工程价款(G343淮北市四铺镇段路域环境提升工程三铺段)848348.34元,扣留期限以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为止。 案件申请费4762元,由申请人宿州市金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