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3022号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与政通路交口西南宿州云集文化商业街7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代新状,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新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代新状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32元。因被执行人代新状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宿州市远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股权投资、无证券数据、无公司注册信息、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302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勇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