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终1012号
上诉人:张长美,女,汉族,1935年9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母)
上诉人:况秀芝,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潭楼行政村潭楼自然村23号。(***之妻)
上诉人:王庆抗,男,汉族,199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子)
上诉人:王蒙蒙,女,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女)
上诉人:王红红,女,汉族,1993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女)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200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系***之子)
法定代理人:况秀芝,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潭楼行政村潭楼自然村23号。(系王某之母)
张长美、况秀芝、王蒙蒙、王红红、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抗,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上述六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永,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龙,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柏星碧水星城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NCQOAXN。
法定代表人:周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记,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原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同庆路122号。中山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322MB0W768722.
法定代表人:刘学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官桥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官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22486046358H。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上诉人张长美、况秀芝、王庆抗、王蒙蒙、王红红、王某(***方)因与上诉人李贵龙、李文三、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文记、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萧县官桥镇卫生院、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贵龙以其已与***的亲属庭外和解并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的上诉;李文三以其已与***的亲属庭外和解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强、萧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萧县官桥镇卫生院对***的损失与李贵龙、李文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其上诉期间死亡,李贵龙、李文三以已庭外和解,已与***的亲属达到赔偿协议撤回上诉,且二审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李贵龙、李文三、李文记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分清责任,本院决定对该案发回重审。对李贵龙、李文三撤回上诉的申请因该案发回重审,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不予审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贵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1元、上诉人李文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1元、安徽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家平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张虹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