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818号
原告: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三八街道拂晓大道以西、滨河路以南哈佛国际B区2幢1单元0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L51X6T。
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席连科(实习律师),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高铁新区南苑小区4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680841881R。
法定代表人:王法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0000元,并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安徽易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迷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