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387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对原告**诉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宪磊、王鹏、王秀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083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1083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山东恒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乳山恒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孙文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魏瑞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