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3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51Y(3-3)。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延,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新华街道富民路****非成套集体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UR3KT8T(1-1)。

法定代表人:谢宏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民特14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1722.29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