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8716号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82138(5/5)。
法定代表人:徐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良,江苏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道河东路天一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HFWOM。
主要负责人:吴飞,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51Y。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安徽金睿律师
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
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环电
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
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南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