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电缆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719号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工业园颍阳大道北侧和六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RR6JXXM。
负责人:张翼飞。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51Y。
法定代表人:陈林。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3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