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060号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白沟东路与兴业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RQFD942。
责任人:刘洪沛。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51Y。
法定代表人:陈林。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鑫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65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