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余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丽、邬玉琼,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李朗182设计园1-103。
法定代表人:郑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燊(系该公司员工),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芊,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福瑞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广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宇宁(主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妍、审判员林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未查实案外人纪翔是否为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仅以纪翔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的总金额及欠款金额依据不足,原审应对该问题进一步审查,必要时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企业征询函的真实性予以鉴定,并结合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79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关宇宁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雨含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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