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南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6237号
原告:广州南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258号3F36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D421。
法定代表人:魏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天,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李朗182设计园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7209U。
法定代表人:郑萍。
原告广州南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南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南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40.2元,保全费1465元,合计35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颜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