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28856号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李朗182设计园1-103。
法定代表人:郑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诗芊,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影,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财政楼1楼101之四(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景怡,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奕熙,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诗芊、郭艳影、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奕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价款人民币290182.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509.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64673.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宝路8、10号地段(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内)的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垃圾桶的制作及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合同总价为399649.81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货到工地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第二期于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第三期为剩余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2020年10月5日,经被告结算审计,项目最终总造价金额为510182.92元。但被告截至目前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20000元,仍拖欠原告应付工程款264673.77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确认案涉合同未支付金额为290182.92元,但我方认为剩余该部分未支付款项由于原告尚未提交发票等齐全申请付款资料,因此尚未达到支付节点。2、关于原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诉求,我方认为因为合同剩余价款未达支付节点,原告无权主张违约金。此外,案涉合同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合议之后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该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宝路8、10号地段(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内)的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垃圾桶的制作及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承揽,合同总价暂定为399649.81元。保修期为两年。货到工地,乙方申请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请款资料后45个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暂定总额的60%;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后,45个日历天内,甲方付至结算总价的95%,此时乙方必须出具结算总价100%的发票;剩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申请支付款项时,供方需提供书面付款申请,且及时向需方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准确。否则,需方不予支付款项,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供方自行承担。
案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的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工程结算造价为510182.92元,被告已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合同款项220000元,双方均确认除5%质保金外的款项结算期为2020年10月15日。
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220000元发票,剩余发票暂未开具。
另查,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向被告催收案涉款项,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目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律师函、签收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广州佳兆业天穗花园项国展示区园林雕塑小品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的费用,因被告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合同内容,且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90812.92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后,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发票。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当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故其有权延迟付款。对此,本院认为,发票开具仅是合同附随义务,在被告长期未履行合同主要付款义务的情形下,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原告的付款请求。被告的该项答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除去5%质保金的264673.77元款项应于被告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的45个日历天内支付,因双方均确认结算的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则被告应于2020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关于5%的质保金,被告应退还的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2018年10月31日)后的两年内,即被告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退还,现因被告并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原告支付款项,构成了对原告资金的占用,故原告诉请的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90182.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25509.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29日;以290182.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佳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娄丹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