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2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李朗182设计园1-103。
法定代表人:郑萍,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3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涉案《“柏嘉半岛”二期高层住宅B、C区展示区户外小品雕塑设计、制作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沟通,如通过协商在60天内不能解决时,则应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该合同首页及尾部载明合同签订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按照本案诉讼标的额,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汕头市有多家基层法院,根据约定,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合同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认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