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12民初21620号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7209U,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088997801Q,住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99-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17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14日,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78600元,票据号码为2302221022326202101148218,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因被告资金状况严重恶化,已无力继续履行到期承兑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票据款项属实,因被告公司经营困难,申请延长付款期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14日,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178600元,票据号码为2302221022326202101148218,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14日。因被告资金状况严重恶化,已无力继续履行到期承兑义务。
另查明,201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21年1月15日,被告将上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付给原告支付合同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享有请求权和追索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1786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7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78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广美雕塑壁画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