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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郑州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520号 原告张珂,男,汉族,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31号院1号楼8层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珂诉被告郑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珂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