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9469号之二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头港东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2MA2Y6EYE3P。
经营者:***,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YEM0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与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以与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负担;本案保全申请费203元,由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佶昌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