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YEM045。
法定代表人:唐超凡,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铨,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上诉人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菱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大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熙菱建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1222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原裁定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熙菱建设公司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和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审理。原裁定书载明“熙菱建设公司起诉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却无法明确要求杨大铨、***返还的具体是支付二人中的哪一笔,系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熙菱建设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本案中熙菱建设公司请求支付的是金钱,金钱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没有必要区分是哪一笔款项,熙菱建设公司请求支付的金额是具体的;熙菱建设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也明确要求***和杨大铨共同承担款项支付义务,熙菱建设公司在一审诉讼中针对的主体是明确的、具体的,不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因此,本案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也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
熙菱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大铨共同向熙菱建设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64145元;2.判令***、杨大铨共同向熙菱建设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每年6%的利率计算本金464145元的资金占用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大铨承担。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作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条件,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和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熙菱建设公司主张其于2020年1月20日已将三明市公安局XX新村XX幢工作用房改造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杨大铨,后基于法院生效判决于2021年5月21日再次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464145元,其重复支付同一笔工程款造成损失,故要求杨大铨、***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款464145元。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熙菱建设公司明确其诉请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是支付给杨大铨的工程款,还是支付给***的工程款,熙菱建设公司表示无法明确,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熙菱建设公司仍不予明确。本案中,杨大铨、***系独立的诉讼主体,本案也非必要共同诉讼,熙菱建设公司起诉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却无法明确要求杨大铨、***返还的具体是支付二人中的哪一笔,系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熙菱建设公司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熙菱建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明确、具体,熙菱建设公司亦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应当进行审理。熙菱建设公司要求***、杨大铨返还不当得利款,系金钱债务(种类物),无需区分具体哪一笔款项。一审法院应当在查明熙菱建设公司与***、杨大铨之间分别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熙菱建设公司应付款项具体数额、已付款项具体数额;***或杨大铨应得款项具体数额、***或杨大铨已收款项具体数额及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情形之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作出判决。一审法院以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为由,并据此裁定驳回熙菱建设公司的起诉,该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熙菱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6民初12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伟
审 判 员 吴树辉
审 判 员 林炬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莉花
书 记 员 陈玉麒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