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02民初942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YEM0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