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3民初155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宜生,江西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1948(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YEMO45。
法定代表人:唐超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璧,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对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准许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492.15元,由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淑珍
人民陪审员  陈春恋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魏雅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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