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2民初480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金河,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陈泽艺(实习),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唐超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第三人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与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本案的合同标的所处地段是漳州市,属漳州市龙文区管辖,合同第12条约定双方若协商不成,则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应由龙文区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龙文区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漳州市九龙江河道防洪排涝管理处与福建熙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第2.1条,本案的合同标的为漳州市浦头港主港道长福桥-桂林排涝站进水口段清淤,该地段属漳州市龙文区;合同第12.2条约定双方若协商不成,则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漳州市龙文区法院管辖,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文区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