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速利达机车有限公司与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1财保409号
申请人:江苏速利达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丰邑路、果都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连广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速利达机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江苏速利达机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速利达机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