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3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
关于***申请执行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一案,海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21]第405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法律文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2月2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发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合计44818.06元(已扣减被申请人支付的15000元)。该履行款,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申请人于每月的28日24时前按月支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4818.06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24时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如被申请人任一期不按本调解书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以112818.06元(44818.06元+68000元)为标的额,扣减自本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三、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放弃本案以外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权益。
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7818.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621执30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