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4日生,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南通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3656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该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亘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36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长圣
审判员  王永进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