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623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65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义,德阳市宏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德广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路与湘江街交汇处熙城**第****。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德广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安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