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旌民保字第254-1号
原告:***。
被告: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克金。
本院在审理(2014)旌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与被告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银杏花园D-4栋2-3-6号房产一套【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238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蒙山街银杏花园D-4栋2-3-6号房产一套【德阳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15238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