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704民初252号
申请人:四川开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付福理。
被申请人: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凯江路一段181号。
法定代表人:杨广军。
原告四川开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开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袁利莎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房监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新都国用(2012)第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开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袁利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新房权证房监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新都国用(2012)第XX号]后,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耀德建设有限公司价值8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四川开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秋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