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3执10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5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14564.1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446元,共计620010.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本案与(2021)津0113执1049号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1016481.5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602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金额。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13民初5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庆九 审判员  王 琳 审判员  张 硕
法官助理冯赵岩 书记员薛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