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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3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000016335。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郭伟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涛益,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丽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创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1FT09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徐家漕路91号234室。
法定代表人:杨剑。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创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特4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及利息863 024.17元。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 14 041.24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恒威创城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何正伟
执 行 员 杨晨炯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 员 邬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