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杨友、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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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1993号
原告:杨友,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000016335。
法定代表人:钱向东。
被告:杭州金埠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江东村15组河庄制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GKX1R19。
法定代表人:卢冰。
原告杨友与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金埠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故原告杨友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杨友负担。
审判员葛红卫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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