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青特产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307号
原告:青岛青特产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青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靖城路623号1号楼办公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79274W。
法定代表人:纪爱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德,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000016335。
法定代表人:钱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青特产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青特产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5元,应退还原告1771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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