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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