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88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津玺(天津)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