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3967号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翠都国际C座1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251433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0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0000163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珣,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被告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烟气净化改造项目脱硫脱硝及除尘装置改造EPC总承包工程安装施工项目签订《设备安装分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该项目的全套图纸内容的制作、保管、安装、调试、质保,包干价370万元,若工程量变化导致合同金额增减超过±5%的,合同价按照工程量清单价格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工并交付,被告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中盖章并签字。施工过程中,案涉项目发生大量工程量变更,但被告拒绝接受结算资料,亦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案涉合同虽约定包干价,但实际施工中存在大量工程量变动,且至今原、被告之间未进行工程量整体决算,导致原告起诉缺乏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8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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