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7433号
 
 
原告:**
被告:安徽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毅
 
二0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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