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与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02民初3704号
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95077756Y(1-1),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新义,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7096XL,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宝利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泉江,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0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