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池民一终字第00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萍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萍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阮敬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