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贵民一初字第00143号
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男,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芸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