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

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702执保1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郭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95077756Y
法定代表人:王清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4幢90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
法定代表人:蒙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远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被申请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行信息: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3;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账号12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被申请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开户行信息: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3;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开元支行,账号1202********)。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善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