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91民初201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大道星梦园企业公馆E2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14361。
法定代表人:刘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一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被告一一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葆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一一通公司向**支付2019年11月份被扣工资9783.92元;二、判决一一通公司向**支付2019年12月份工资5495.17元;三、判决一一通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3280元(6640元×2)。
一一通公司辩称:一、不存在克扣**2019年11月工资的情况,其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2019年12月,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岗位责任协议书》的约定对**11月份绩效进行考核,并完成当月工资的发放。**2019年11月所得薪酬为3496.08元,不存在克扣工资事实。二、不存在12月份工资未支付情况,其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鉴于**的工作能力、工作输出质量和职业素养,公司负责人于2019年11月份多次口头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但**无视公司诉求,公司不得已于2019年12月9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并诚恳要求**共同签字盖章。**12月份实际工作天数为9天,其当月所得薪酬为975.34元,并非**主张的5495.17元,该12月份工资也于2020年3月10日至3月11日进行了发放。三、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主张与事实情况不符。**2019年10月29日入职,11月份绩效考核为21.6分,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输出远远不能达到企业对员工的最低要求60分。并且存在上班期间睡觉,多次欺骗公司和同事,不能用外语表述简单的句子,其所述15年外贸经历完全属于欺诈等,不遵守公司基本规章制度、违反基本职业道德的情况,公司有权在试用期结束其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0月29日,一一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从事外贸经理(销售)岗位工作,合同期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止,试用期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按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
2、《岗位责任协议书》签订情况:2019年10月29日,一一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岗位责任协议书》,协议约定,月度工资收入=月度基本工资+月度岗位绩效+月度奖金。其中月度基本工资2000元(试用期发放基数为80%),月度岗位绩效6000元(试用期发放基数为80%),如果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岗位补贴全额扣除;当月绩效考核分数为60分及以上,岗位绩效全额发放。月度奖金基数8600元(试用期发放基数为80%),外贸经理绩效考核实行百分比考核制,公司将根据个人在当月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个人绩效等情况,对个人月度奖金等级进行回顾,具体参考公司《薪酬晋升管理制度》。
3、工资情况:**在职期间,一一通公司向其发放了2019年10月工资2126.84元、11月份工资3496.08元。
4、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19年12月9日,一一通公司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你在本单位外贸经理岗位的实际工作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解除事由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要求**于2019年12月12日前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在该通知下方签名确认。2019年12月12日,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5、仲裁情况:因工资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以一一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一一通公司补发11月份被扣工资9783.92元;2、一一通公司支付拖欠的12月份工资5495.17元;3、一一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80元。2020年3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合高新劳人仲案字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一一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2月份工资975.34元;二、一一通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496.08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后**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6、其他情况:**2019年11月份绩效考核分数为21.6,2019年12月份绩效考核分数为8.2。收到本案仲裁裁决后,一一通公司已经按照裁决内容向**支付了12月份工资975.34元、赔偿金3496.08元。
本院认为,**入职一一通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关于**主张的克扣工资、拖欠工资问题。本案中,一一通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责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约定。根据上述约定,**的工资构成为月度工资收入=月度基本工资+月度岗位绩效+月度奖金,其中月度岗位绩效、月度奖金需要按照一一通公司的工资分配制度与**的月度绩效考核分数确定。本案中,根据一一通公司提供的考核评分表,**2019年11月绩效考核得分为21.6,一一通公司据此计算2019年11月工资为3496.08元(2000元×80%+6000元×0+8600元×80%×21.6%+200元全勤奖+210元餐补及车补),符合双方《岗位责任协议书》中关于工资发放的约定。同理,**2019年12月上班至12日,其绩效考核得分为8.2,一一通公司据此计算出**2019年12月份工资为975.34元,亦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述2019年11月份、12月份工资一一通公司已向**发放完毕,故无需再行支付。**主张的2019年11月份的克扣工资、12月份的拖欠工资按照全额计算,但**未举证证明其考核得分高于60分,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首先,一一通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一一通公司认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一一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及**不符合该条件的具体表现,一一通公司径自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结合**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一一通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96.08元(3496.08元/月×0.5个月×2)。该款项一一通公司亦已经支付完毕,故无需再行支付。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文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樊文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