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467号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园区北环城路西首永华机械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1NT32B。
法定代表人:沙云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星梦园企业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014361。
法定代表人:刘葆林,总经理。
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强鑫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