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民初1085号
原告:昆山鼎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昆山国际模具城模具材料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Q00R12D
法定代表人:戴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藻,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祥,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星梦园企业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葆林,总经理。
原告昆山鼎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一一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昆山鼎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鼎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鼎协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林青
书记员李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