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03民初2707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40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一期东2-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公司)、**、**、**、***、**、***、**、***、**、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翔公司、**、**、***、**、***、**、皖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飞翔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7日利息为138072.38元,2020年8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利息为534870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息合计5622942.38元);2.判令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对**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对上述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皖韵公司对上述本金195万元及利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以下简称“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流借字第20191691700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45%,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9.46125%/年。2020年3月26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以下间称“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流借字第2020169170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6.09%,贷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9.135%/年。2017年8月21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16917027A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00万元,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抵押物为**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2月29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900万元,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020年3月26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皖韵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95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徽行华宜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10月26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支行与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HSBAQ2020-3-06号《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徽行华宜支行对飞翔公司的所有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并对此次债权转让行为发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自此,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成为飞翔公司合法债权人。截至2020年8月17日,飞翔公司尚欠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138072.38元。但至今债务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因债权数额计算结果有误,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飞翔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95万元,代垫费用2000元,利息(含罚息)644956.1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17日,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为5596956.13元。 **、**、***辩称,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所述属实,目前双方正在积极协商解决。另当时借款合同尚未到期,徽商银行就将债权转让了,徽商银行也未给我们债权转让材料,只是说他们在报纸上已经公告了。 飞翔公司、**、**、***、**、***、**、皖韵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 贷款人:徽商银行***宜支行。 借款人:飞翔公司。 债权受让人: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 签约情况:1.2019年3月26日,徽商银行***宜支行与飞翔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1916917003号) 借款金额:300万元。 借款期限: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 借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45%。 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第20日。 逾期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借款利率上浮50%。 2.2020年3月26日,徽商银行***宜支行与飞翔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2016917004号) 借款金额:195万元。 借款期限: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 借款执行利率:年利率6.09%,。 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第20日。 逾期罚息、复利计收标准:借款利率上浮50%。 欠款情况:总欠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为138072.38元,2020年8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未还)。 实现债权的费用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抵押担保情况:2017年8月21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签订编号为201716917027A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300万元,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抵押物为**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合同签订后,2017年8月25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保证担保情况:2018年12月29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900万元,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上述金额之和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20年3月26日,徽行华宜支行与**、**、皖韵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徽行华宜支行与飞翔公司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贸易融资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95万元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徽行华宜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转让情况:2020年10月26日,徽商银行***宜支行与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编号:HSBAQ2020-3-06),将徽商银行***宜支行对飞翔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495万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余额138072.38元、代垫费用2000元转让给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2020年11月27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安徽法制报》刊登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含各支行)已将其对登报的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受让方,公告要求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徽商银行***宜支行与飞翔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皖韵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徽商银行***宜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495万元的义务,飞翔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徽商银行***宜支行与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在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公告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合法受让案涉债权,取代了徽商银行***宜支行在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其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飞翔公司依法应向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且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故对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要求飞翔公司偿还495万元借款及利息(含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代垫费用2000元,因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了通知并催收。因徽商银行***宜支行与**、**、**、***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对长城公司安徽分公司要求对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自愿为飞翔公司在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最高债权本金900万元限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皖韵公司自愿为飞翔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最高债权本金195万元限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本案所涉债务在该期间内发生,故**、**、***、**、***、**、**、皖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皖韵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飞翔公司追偿。飞翔公司、**、**、***、**、***、**、皖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8月17日止的利息为138072.38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如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有权对**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名下位于安庆市(产权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3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本金19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61元,由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安徽皖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可可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七条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